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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协商意愿亟须转化为协商能力

2017-05-24 20:01:3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显示,当权益受损时,进城农民工选择解决途径依次是:36.8%与对方协商解决,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30.1%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比上年下降4.5个百分点;27.2%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同时,选择“其他”的比例从9.9%降至8.6%。

农民工协商意愿增强“水到渠成”

无论是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抑或诉诸法律途径,都是理性的维权方式。农民工选择理性维权方式的比例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

这主要缘于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报告》显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49.7%,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高、权利意识较强,这决定了他们会更倾向于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在农民工维权日趋理性的语境下,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比例最高,甚至高于选择法律途径的比例。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更强,难道不应该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比例更高吗?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权利意识增强,说明农民工更愿意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选择诉诸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是依法办事,协商解决何尝不也是依法办事呢?事实上,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这本身就会提升维权成本,反倒是与对方协商解决便捷度更高、付出成本更低。

法治社会固然要为个体维权提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和方便,但法治社会的常态是,大量的纠纷解决和权益维护,要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之外,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沟通或者第三方调解调停来完成。否则,如果所有问题都诉诸法律途径,法律途径会不堪重负的。

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一种长期的、持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状态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首选与对方协商解决会更符合实际,也更有效率。

农民工协商能力并未“水涨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