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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大数据:23年来707家上市公司涉案1264起(3)

2017-05-16 10:22:36    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参与评论()人

细数5种违规类型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针对这5种违规类型,结合上市公司违规案件进行了梳理。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可谓上市公司违规的“重灾区”,何为“重大事项”?《证券法》(2014年)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12种情形,如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等,应上报证监会和交易所并要发公告。而对于“及时”的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注释称,“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如东风汽车(600006.SH)2012年12月31日收到1.2亿元财政扶持资金,但未及时予以披露,被上交所给予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青海春天(600381.SH)2012年3月起,“因对外借款、担保纠纷被债权人诉诸法院,至少涉及25起诉讼,涉案金额累计达11.7亿元”,但直到2012年8月31日才开始披露,严重违反信披规定,被上交所公开谴责;协鑫集成(现“横店东磁”,002056.SZ)自2011年2月起,陆续出资4.95亿元在境外收购或设立控股子公司,但未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披露合作经营模式和财务运作等重要事实,被深交所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这种违规类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有具体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如安硕信息(300380.SZ),在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其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并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一年时间里,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安硕信息被证监会认定涉嫌误导性陈述,罚款60万元。

“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这主要指上市公司在提前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时,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与实际年报出入太大。如中青宝(300052.SZ)的2014年度业绩预告净利润约2602万元至4133万元,2014年度业绩快报则修正净利润为92.15万元,实际年报净利润又为亏损2203.59万元,被深交所给予公开批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