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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走向(3)

2017-05-09 21:05:2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的未来形势展望

对于未来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形势,笔者认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垄断行为将更加多样。从近几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来看,已经被查处的垄断行为除了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还有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已基本涵盖反垄断执法的主要类型。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医药行业一些特有的垄断行为尚未被我国执法机构发现或查处。例如,美国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之间经常会发生订立“反向支付协议”的情况,目标是为了推迟仿制药的上市时间,以维护原研药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一类型的案件我国尚未发现相关案例,但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医药行业就不存在这样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各类“第一案”往往并非个例,而是试图“以点带面”进行深入整治。2016年发改委对安徽、四川、浙江、深圳等地卫计委的调查,就是对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行政垄断乱象的集中治理。而2017年2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对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案的处理就与2015年的“原料药”第一案所规制的垄断行为相似,都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地方执法机构的角色将更加突出。地方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角色一开始是存在疑问的。因为,相比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执法,地方政府反垄断执法并非其法定权力,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授权,范围需要解释说明,而且仅能到达省级部门,无法延伸至基层。但从近期反垄断执法实践来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地方执法机构执法互动也产生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地方执法机构作为地方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对于反垄断行为的治理具有地缘优势。随着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的深入,地方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其角色可能变得更加重要。为了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忽视地方执法机构资源。

涉及的部门联合执法形式可能更加多元。如果想解决医药行业存在的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现实,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管部门进行的内外协调,可能比反垄断执法机构更为有效。

随着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深入,医疗监管体系、药品监管体系与反垄断执法体系如何有效衔接配合日益重要。各部门可按照《反垄断法》的精神联合下发文件,对垄断行为进行职权范围内的规制,可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合执法,共同治理医药行业的垄断乱象。

总之,未来的反垄断法执法工作,必将会渗透到医药行业的更多领域,而这也会给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老百姓的医疗服务带来更多的利好。

(作者系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