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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走向(2)

2017-05-09 21:05:2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的新特点

结合这些案件,我们发现近期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是多部门共同发力。

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虽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总体承担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享有执法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却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三驾马车”。从职能上看,“三驾马车”对垄断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商务部负责规制经营者集中,国家发改委负责规制价格垄断,工商总局负责规制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二是中央与地方联动执法。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反垄断执法是《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一款确立的基本框架,但该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实践中,工商总局和发改委的不少案件处理都出现了地方执法部门的身影。例如发改委在查处山东省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价格垄断行为时,就是与山东省物价局联合调查的;而在“原料药”第一案中,重庆市工商局就是在工商总局授权下的直接查处。

三是打破部门执法隔阂。

医药产品事关生命健康,严格监管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因市场准入门槛高而导致的部分医药企业获得自然垄断地位的情况,可能难以避免。例如,原料药行业第一案揭露的原料药行业长期存在的垄断问题,就与食药监部门的监管工作有关:由于药厂生产原料药需对原料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取得食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方能生产,需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和时间,很多企业自然望而却步。

然而,医药监管部门适当干预是医药行业发展所必需,问题在于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存在的过度干预,导致行政垄断和地域封锁现象比较严重。例如,在药品招标采购环节的各种行政干预就存在着明显行政垄断之嫌。对此,2015年以来,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对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和深圳市卫计委的招标采购政策进行了调查,正在纠正由于一些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