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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只重组股去年盈利“失诺” 业绩承诺效力何在?(3)

2017-05-09 09:32:4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业绩承诺的监管力度近年来不断加码。一方面,在并购重组的事前问询及反馈意见中,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业绩承诺的合理性等早已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因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而被否决的并购重组,其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对于由承诺业绩未实现而引发的商誉减值、业绩波动等异动,沪深交易所目前也均会及时关注和问询。

该学者还建议,尽管盈利预测自身难以避免潜在失误和偏差,但交易双方应尽力确保所有预测资料和参数的准确和公允;面对盈利预测未实现的风险,相关信披规则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并甄别上市公司和标的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细化责任分属,落实中介机构职业规范等。

具体来看,当预计承诺未完成差额较大时,应要求上市公司和财务股份就盈利预测方法、依据、参照指标进行补充披露和说明,监管部门对盈利预测方法和依据再进行判断。如果提出商业假设的依据缺乏真实性、客观性或不具备必要的合理性,交易主体及责任人应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甚至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

而在信批准确、真实、完整的基础上,该学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区别对待业绩“失诺”的具体情形。对于市场经济因素造成的业绩下滑,应关注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变化,在定期报告中及时反映潜在风险,同时加强关注承诺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进展,敦促并购主体加强整合,避免业绩和经营的进一步恶化。而对于非市场因素造成的业绩波动,应敦促中介机构尽快介入核查和说明,确定控股股东、董高监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提示投资者有关的法律风险。

其还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也应进一步细化,对公司盲目扩张和并购、因业绩承诺未兑现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等,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介机构也应真正承担审慎核查职能,尤其是财务股份更要履行其持续督导职责,防控并购潜在长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