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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鱼龙混杂 催收手段花样翻新(2)

2017-04-26 23:01:1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比如,2017年2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显示,被告澳汉科技公司与原告国瑞小额贷款公司2016年3月8日签订的500万元、期限3个月的借款合同,年利率高达36%,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条款。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按照年利率24%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再比如,2017年4月1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许旭浩与原告镛汇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年利率为16.8%,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则需除付息外,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尽管约定年利率并未超过24%,但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总计年利率实际为35.05%。法院最后判决,利息和违约金二项相加总和应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小贷公司毕竟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持牌机构,还是需要符合国家大的监管要求,操作不可能和民间借贷、高利贷相同。”杭州某服装企业主对1℃表示。

另外,从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部分案件集中多次向同一借款人放贷,贷款金额动辄达数百万或上千万元,还有一些小贷公司存在跨区域放贷的情形。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贷公司(包括其设立的子公司)应当在所注册的县(市)范围内开展业务。

尴尬的处境

种种混乱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小贷行业的尴尬处境。

在经历初期的持续高增长后,小贷行业正面临转型。央行2016年1月26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平均每家仅有1亿多元。

融资限制是目前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这也是导致真假小贷混杂、持牌小贷高息放贷等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款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一位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杠杆率的受限一直制约着行业规模发展,而一些“灰色”融资手段逐渐兴起并积聚风险,放宽融资限制的呼吁不断。“小贷公司就是做次级贷款的零售,如果只能玩自有资本,又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业务风险会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