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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嵋:小米暂缓CDR发行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诉求

2018-06-21 09:12:28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对于大部分投资者而言,存托凭证仍较为陌生。普通的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于存托凭证的熟悉程度可能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目前,相关的试点意见中虽然提及,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总体上不得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也规定若存在协议控制的企业,其境内运营实体作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主体,对有关试点红筹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在另一方面,市场长期惯用的估值技术往往是基于盈利企业,而对于未盈利企业上市,如何确定合理的估值范围,进而确定发行价格,尚处于探索阶段。

为此,如何既要平衡好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同时又能避免二级市场的爆炒,是摆在市场和监管者面前的首要难题。因此,以港股发行为先,无疑是更为妥当的安排。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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