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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嵋:小米暂缓CDR发行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诉求
每经编辑 祝裕
李嵋
小米作为第一家试点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的企业,受到广泛关注。然而正当市场各界人士准备迎来6月19日的小米上会之时,证监会却发布新闻称,小米集团经慎重研究,决定分步实施港股和CDR上市计划,先发行港股,然后择机在A股发行CDR。
小米暂缓发行CDR,折射出当前CDR制度设计和市场运行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部分困境。参照全球资本市场的其他先例,ADR发展是市场自发创新的产物,而CDR推出更多是为了满足战略发展需求。
美国存托凭证(ADR)是由美国存托银行面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每一份存托凭证代表所持有境外公司一定数量的基础股份。如今,7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000只ADR活跃在美国股市,ADR也成为非美国公司到美上市的主要方式。
事实上,欧洲大型公司大多数都发行了ADR,如英国石油、联合利华和西班牙电信等。存托凭证也成为公司实现境外上市融资最常见的方式,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
有别于全球其他资本市场的存托凭证制度安排,CDR的制度设计立足我国资本市场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以股票为主的总体监管思路,并未区分融资与非融资类型。
《CDR管理办法》提及,根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从法律适用来看,存托凭证是证券,适用《证券法》,《CDR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的参照《证券法》。
在发行方式的选择上,对基于新增基础证券发行存托凭证的,采用保荐加承销的方式,但对于用存量非新增基础发行存托凭证的,可以不请承销商进行承销。且存托凭证保荐、承销的基本制度同股票,再融资办法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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