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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通报近期煤矿较大事故:提出五点要求

2018-06-05 09:27:15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三依法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行为。

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各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要制定限头、限面、限产、限人的措施,严禁简单依靠增加采掘工作面来增加产量。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简单依靠增加采掘工作面增加产量,对同时生产水平、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违反规定,对采用“剃头下山”开采,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强行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坚决落实区域瓦斯治理措施,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要优先开采保护层,采取煤层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综合区域治理措施,严禁“边抽边掘、边抽边采”;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设施完好、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按规定安装并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要扎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严格落实矿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加强对矿区重点部位巡查,强化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要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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