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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通报近期煤矿较大事故:提出五点要求

2018-06-05 09:27:15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三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一些煤矿证照不全或以技改之名行违法开采之实。如湖北恩施咸丰县青林湾煤矿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采用巷道式采煤法贯穿上部采空区引起瓦斯爆炸。

四是煤矿复产复工工作不到位。

部分煤矿没有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复产复工方案,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整改期间安全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擅自复工复产。

另外,事故反映出一些煤矿下井人数多,采掘工作面集中,在灾害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情况下,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等工作组织开展不彻底、不认真等问题。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提高依法办矿管矿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查找隐患、切实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大力推进“一优三减”措施,切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为全国煤矿企业树标杆、做表率。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在改扩建区域边建设边生产,严禁在非改扩建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煤矿企业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违规承包转包等行为。

二真正抓实专项行动和专项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扎实组织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专项监察,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对包括硬件、软件在内的不具备办矿条件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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