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大数据杀熟套路深(3)

2018-03-27 16:17:17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视频网站的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由于苹果支付包含苹果收取的“过路费”导致的。

“大数据杀熟”

已构成价格欺诈

“国家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指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消费者都是通过同一个互联网平台,在同样的销售环境中购买服务或商品,价格是应该一致的,“而互联网厂商通过‘大数据杀熟’或针对不同手机实行不同定价,就是价格欺诈,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消费者的诚信依赖。”

“我们知道,消费者对平台形成的诚信依赖越是持久,平台就越应该尊重和善待消费者。而互联网厂商的‘大数据杀熟’则违背了信用原则,这样做无疑自毁长城。”邱宝昌指出,对于涉事的互联网厂商在商业道德上应该予以严厉谴责,并请相关行政部门查处,“企业应该承担信用责任,失信后,应当受到相关的信用处罚。”

邱宝昌还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法规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机关也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我们应该号召消费者用脚投票,这种利用‘大数据杀熟’的企业比一般的价格欺诈企业更可恶,对消费者造成的信用伤害也更严重。”邱宝昌说。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