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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黄蓝组合” 滴滴为何还要自建共享单车品牌?(2)

2018-01-23 09:24:23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究竟会有多少小蓝用户同意转换,我们没法预估。”一位滴滴出行的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既然两家合作了,作为合作伙伴肯定是互相支持的。对小蓝老用户来说这也是一个好消息,毕竟押金最后是否能要回来也是不确定的。”

此次托管实质上是滴滴获得了小蓝单车的“资产+用户数量”,而不必承担其债务,这种做法被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此指出,虽只是“托管”而非“收购”,但此做法仍属于小蓝单车对当前所持资产的一种处置行为,“由于小蓝单车可能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如果一年之内小蓝进入了破产清算,其当前的财产处置行为就有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此次“托管”业务的交易价格,记者目前无法在公开资料中查询到。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托管”实质上是否等同于“无偿转让财产”,还需有关监管部门加以认定。

李俊慧建议,部分被小蓝单车拒不退还押金的用户及拖欠货款的供应商,作为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小蓝单车的破产清算申请,避免小蓝单车进一步处置、分配财产,给各方权益造成损害。此外,也不排除由于违背相关法律,该“托管”被有关监管部门叫停的可能。“对滴滴来说,拿到小蓝单车核心资产但不负担债务当然是有利的,但也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李俊慧说。

滴滴方面则称,“托管”与“收购”不同,前者是一企业对另一企业的业务经营进行管理,获得收益,并未承担另一企业的债权债务;收购则是收购方成为公司股东,不仅获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也获得公司的所有权。

既然已有“黄蓝组合”,为何还要自建共享单车品牌?

另一个外界关注的消息是,托管小蓝单车业务之后,滴滴出行平台上已经汇集了两个共享单车行业的明星项目: ofo和小蓝单车。但滴滴仍公开表示除“黄蓝组合”外,滴滴正在开发自有品牌共享单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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