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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持证排污 逃避检查等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关闭(3)

2018-01-18 09:38:0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管理办法》强调,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宋国君介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将面临更为严苛的管理,能够很好地杜绝企业的超排、偷排等问题。

对于下一步如何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工作,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下阶段,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同时,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此外,还将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

对此,宋国君认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对排放控制的全部要求,下一步需要改变此前零散的执法方式,同时做好与其他法规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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