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再向前迈出坚实的一步。
1月17日,记者从环保部获悉,近日,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等。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于超排、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临时停产逃避监管等,排污企业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3类情形不予核发许可证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
对于这些年来不断推进的排污许可证工作,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称,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据了解,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