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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围城》维权案再陷“迷雾”(4)

2018-01-16 09:29:58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7家公司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由于原告方相关人员在合同期内受邀参加被告主持的《迷雾围城》改编摄制为《人生若如初相见》电视剧启动仪式,视为原告方默认并放任被告方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由于被告已投入大量资金,倘若责令7被告停止后续的宣传、发行、播放行为,将造成双方较大的利益不平衡,且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在案因素后,对记忆坊提出的“禁止7被告宣传、制作、拍摄、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诉请”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在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判决7家公司向记忆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但未判令停止侵权。

风险意识待加强

对于法院的判决,记忆坊和匪我思存认为,这意味着剧方可以继续侵权卖电视剧,因此继续上诉。

记忆坊委托的二审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默认并放任侵权行为”可免除停止侵权之规定,更无“默认并放任侵权行为”视为权利人或原告方存在过错的理由。另外,被告在明知授权马上到期的情况下,才开机拍摄,被告所投资金很大一部分是在侵权期间投入的,被告存在故意违法侵权之主观恶意。对为侵权行为所投入或产生的利益显然不适于与原告方合法利益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因为适用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是双方均存在合法利益予以保护。此外,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象应是不特定多数公众,所涉及利益也应是不特定多数公众利益。7家公司的资金无论如何不能与公共利益等同。一审法院将涉案7被告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案件正在二审阶段,结果仍未公布,但这个案件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值得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表示,这个案件同一般的恶意侵权案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双方最初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将小说拍摄成电视剧,继而推向市场,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法院当前的判决是在现有条件下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途径,因而也值得理解。值得影视行业借鉴的是,无论是从内容生产者保护还是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来说,一定要规范合同的签订。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法治新闻教研室教授程德安认为,近年来影视剧行业整体收入水平大幅上涨,大量社会资本涌入,一些优质原创作品获得市场青睐。与行业急剧升温不相匹配的是,从业者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都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在目前IP市场火热,衍生品开发日渐深入、多元的情况下,各方更应该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充分并在合同中加以详细说明。这样可以规避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迷雾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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