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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围城》维权案再陷“迷雾”(3)

2018-01-16 09:29:58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四是电视剧的发行、播放行为属于7家公司合法行使自己著作权的行为。因为拍摄影视剧工程复杂,发行和播映两个环节还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以及播出平台的档期选择等不可控因素,时间上无法确定。记忆坊提出的禁止改编作品拍摄、发行以及播放行为造成了对7家公司权益的侵害。

由此可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7家公司改编、拍摄涉案电视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记忆坊享有的著作权问题;以及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居中判决存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记忆坊公司与紫晶泉公司就小说的授权使用事宜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所以认定7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首先,针对到底是协议签订即生效,还是小说出版协议才开始生效?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即合同成立和生效分离的情况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或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时,才会产生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体到这个协议,双方对协议的生效并未做特殊约定,法律对此类合同的生效要件亦未做特殊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虽然《迷雾围城》小说在协议成立时并未出版,但其影响的并非协议的生效而是协议的履行。

法院同时指出,不可否认的是,《迷雾围城》小说的首次出版对该协议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在不知晓涉案小说全文内容的情况下,势必影响改编权的正常使用。同时,因为记忆坊与艾晶晶签订的合同,在《迷雾围城》小说首次出版前,记忆坊并未获得小说的授权,自然也无法授权给紫晶泉公司使用。在协议签订到《迷雾围城》首次出版日期间,7家公司不能根据小说改编、摄制影视剧。因此,法院认定,紫晶泉获得影视改编权的起始日应为2011年6月20日,也就是小说《迷雾围城》出版的日期。又因为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所以紫晶泉公司就《迷雾围城》获得的影视改编权的期限应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

那么,紫晶泉公司在授权期内完成了剧本改编,根据剧本这一所谓“新作品”的拍摄是否就不算侵权了?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权的新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尽管改编权和摄制权是两个独立的选项,但摄制权与改编权还是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摄制电影的过程实际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权利的行使,所以在影视行业中一般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一并授权,业内统称为影视改编权。这种授权的核心在于摄制权,改编仅仅是为实现摄制目的而必然包括的权利。因此,紫晶泉通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获得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小说拍成影视剧。这意味着协议所约定的改编权、摄制权控制着拍摄电视剧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小说的行为,如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剧本、根据该电视剧剧本拍摄等行为。所以,7家公司需要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改编剧本、拍摄电视剧等所有影视剧制作行为。因此,7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记忆坊公司摄制权的侵犯。

关键词:迷雾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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