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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9)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第六十二条 [一般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空域管理、飞行运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利用无人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管理原则]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第六十四条 [无人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资质要求;

(二)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系统符合有关运行要求,并通过产品合格审定;

(三)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五条 [无人机运行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

第六十六条 [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无人机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力配合,加强对无人机制造、运行、经营等方面的监管,共同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授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民用航空器运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守法信用、联合惩戒]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民用航空器运行活动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告制度,并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十九条 [行政强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器材;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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