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6)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第三十八条 [对执照持有人的要求]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训练、技术检查、经历和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航空人员携带证照的要求]航空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按要求携带相关证照或者将证照保存在工作区域。

第四十条 [体检合格证与体检机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或申请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委任的体检医师和体检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学标准和程序实施的体检鉴定,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体检医师和体检鉴定机构在委任的范围内进行体检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航空人员和航空器运营人在药品使用方面的义务]航空人员受到酒精饮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参与实施航空运行活动。运营人也不得安排其参与航空器运行。

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在特殊药品使用方面的义务]航空人员不得使用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机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机组成员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在中国国籍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主管机构颁发或认可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但中国国籍的航空器仅在外国境内运行时,机组人员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主管机构颁发或认可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或者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或运营人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第四十四条 [机组人员和运营人在健康状况方面的义务]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的机组成员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不能符合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医学标准的,不得参与实施飞行运行活动。

运营人知情后,不得安排其参与飞行运行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机组成员在安全设备使用方面的义务]机组成员在飞行过程中除履行职责或者生理需要之外,应当在值勤位置上入座并使用座位上配备的安全带。在滑行、起飞、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还应当使用座位上配备的肩带。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