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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7)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第四十六条 [航空器乘员在使用电子设备时的义务]航空器上所有人员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器内使用主动发射电磁信号、可能干扰航空器电子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机组成员应当要求所有乘员遵守前款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认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认可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可以为其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第四十八条 [境外驾驶员执照申请的特殊规定]民用航空主管机构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飞行经历,可以按规定为其办理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驾驶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执行短期飞行任务时,可以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认可证书。

第四十九条 [客舱乘务员的训练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客舱乘务员应当接受运营人的训练,训练大纲应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训练合格后取得运营人颁发的训练合格证书,方可在运行中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节航空器维修人员和飞行签派员

第五十条 [维修人员的执照]对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件实施维修后批准使用的人员、经批准的维修单位之外对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件独立从事维修工作或监督维修工作的人员,应该持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其他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认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认可国家航空器、航空器制造人、航空器设计机构人员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维修经历,可以为其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五十二条 [飞行签派员的执照]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运行控制时,飞行签派员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四章训练机构和维修机构

第五十三条 [训练机构合格证书]

为民用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及资格训练的机构(以下简称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机构申请领取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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