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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质疑者崔红平医生:我对每一个字负法律责任(2)

2017-12-06 10:10:4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丁香医生”发布的文章里,多位医生也对广告提出质疑。文章援引《眼科学》第8版上的介绍:目前临床上有包括中药在内的十余种抗白内障药物在使用,但其疗效均不十分确切。

12月3日,莎普爱思发布公告称,莎普爱思滴眼液视频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取得了相关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浙江省以外发布的广告,在该广告发布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12月5日下午,浙江省食药监局回复媒体采访称:“通过我省违法广告监测系统,近几年我局没有监测到有关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违法广告,也没有收到国家总局和外省移送我省的有关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违法广告通报。”

但是记者在检索中发现,2012年11月,因涉嫌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长沙市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莎普爱思”被勒令下架,暂停销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责令发布商品广告的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重庆某三甲医院的一位眼科医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从医生角度看,莎普爱思滴眼液在广告里混淆了症状和疾病,以症状代替具体疾病宣传。比如,在广告的音频和字幕上,提到“模糊滴”、“重影滴”和“黑影滴”等疑似涉及症状的宣传。

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

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说明书显示:莎普爱思滴眼液的适应症是“早期老年性白内障”。在卡通版广告中,“早期老年性”五个字采用的是竖排、比“白内障”三个字更小的字体,出现时长仅1秒左右,而且没有同时出现在广告音频里。

焦点2 临床试验是否有效?

12月3日晚间,莎普爱思针对质疑发布澄清公告。公告援引于1995年、1998年完成的临床试验结果称,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

崔红平并不认同公告内容。“临床试验报告有漏洞,比如只把视力作为评价指标,缺乏白内障浑浊度这些关键性客观指标。”崔红平解释,视力会受到心理、环境光等因素的影响,单拿这个主观指标直接判断药效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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