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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何不免押金?(3)

2017-12-04 09:18: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此前,小蓝单车副总裁胡宇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表示,小蓝单车的用户押金一部分留存,用于客户退款需求,一部分则被挪用于继续生产车辆上。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共享单车企业并非金融机构,其所收押金并没有得到如金融机构般有效的监管,甚至有知情人表示,多数共享单车企业存在为保持现金流而挪用押金的现象。事实上,一直处于“裸奔”状态的巨额押金池从共享单车诞生之初就备受关注。今秋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的出现,只是当初隐忧的变现。

由于目前共享单车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纠纷适用于合同法,因此众多法律专家建议如果用户申请后企业不退押金,企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旦遇到共享单车企业破产的情况,用户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就要走债权申报。但由于每一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很小,一般很少有人会去申报债权。相关专家表示,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让企业依照合同退还押金。然而,为了一两百元的押金,此举对于用户来说仍然成本太大。

信用免押 应是未来的目标

11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座谈会。会议透露,目前各地消协收到的共享单车押金不退投诉大概有数千起,虽然都在集中精力帮消费者清退,但还是有大量消费者因押金无法退还受到财产损失。消协工作人员担心企业一旦破产了,根本无法替消费者要回押金,作为资金的安全问题,必须有法律这一层级的立法规定,否则很难实际处置。

会上多位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预付款和押金应第三方托管,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还给消费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时,被企业挪用的押金也应被放到财产中清算。

而这只是“亡羊补牢”之策。“如果涉事企业已经因经营不善破产或倒闭,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意义早已不大。”朱巍坦陈,如果仅侧重于事后处罚,而忽视事前和事中监管的话,必然会发生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后果。

现在我国第三方监管体系建立还不完全,押金监管方面目前也尚无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用户的权益始终得不到有效保证。所以,防控共享经济押金风险,根本还在于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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