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聚灿光电产品价格2年腰斩负债6亿 业绩依赖政府补助(3)

2017-11-06 09:34:2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2014 年末- 2017 年 6 月末,聚灿光电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181.40万元、15,060.05万元、15,208.97万元、17,718.2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80%、42.85%、31.68%、57.44%。

2015 年末、2016 年末和 2017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上期末分别增长 34.69%、0.99%和 16.50%。

废气超标被罚款5万元 LED灯产品抽检不合格

据聚灿光电最新招股书,聚灿光电存在被环保行政处罚及质量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环保行政处罚

因产能扩大,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气超标排放,苏州工业园区环境 保护局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与监测,并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向公司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完成整改 工作”,“整改期限到期后,污染物排放仍然超标,或拒不履行整改要求的,将 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产、限排。”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与常州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含氨废气处理及回收系统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 50 日内(2014 年 8 月 20 日)完成废气处理环保工程的改造。因关键设备的国外生产商未能依合同及时履行交货义务, 导致该环保工程延期至 2014 年 10 月底完工,致使公司在 2014 年 10 月 15 日的 废气排放抽检中仍未达标,为此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向公司下达苏园环行罚字(2015)第 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 50,000 元。2015 年 1 月 8 日,公司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50,000 元。公 司废气环保工程完成后已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取得了苏园环排证字 [20150051]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质量行政处罚

公司外购的用作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LED 灯具产品(规格型号:FL-FD08-20) 在 2015 年三季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中,经抽查检验被 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骚扰电压<电源端子的传导骚扰>),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向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苏园质监罚字 2015 第 27 号),对公司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 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3,380 元。公司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进行了整改。

此外,据聚灿光电2015年7月31日披露的招股书,公司还存在一起消防行政处罚。

(三)消防行政处罚

2013年7月3日,聚灿光电车间因电线发生短路,发生了火灾,公司在消防安全上存在问题,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处以30000元、5000元和1000元罚款,总计36000元。

创始股东突然“消失” 两股东突击入股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招股说明书显示,聚灿光电设立于2010年4月8日,由鑫谷光电和潘华荣共同出资设立,但在2014年12月2日进行股改时,鑫谷光电却“消失”在股改的股东名单中。

那么,鑫谷光电是何时退出的?股权转让给了谁?以什么价格退出?退出价格是否公允?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4月8日,聚灿光电的注册资本为2.5亿元,而股改时每股1元,折合17153万股。

一位律师向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司在股改的时候,其股改的股数等于股改前的注册资本,因为这样财务最方便平账。

这意味着,聚灿光电股改时减少了注册资本。为何要减少注册资本?聚灿光电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进行披露。

另外,招股说明书显示,2015年2月27日员工持股平台知涛投资以1.8元/股的价格入股聚灿光电,而在2015年3月23日京福投资以3.7元/股的价格入股聚灿光电。

那么,上述2次入股价格相差1倍多,价格是否公允?

值得注意的是,聚灿光电在2015年7月31日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因此,知涛投资和京福投资都属于突击入股。

存在多起诉讼 有诉讼未披露

聚灿光电于2017年3月31日在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招股书里,披露了两起公司诉讼:

1、2015 年 5 月 11 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延伸线项目施工时, 将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的 234 金芳线线路出线电缆破坏,引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所属旺岗变压站线路保护动作,开关跳闸。经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抢修,于当日 16 时左右恢复供电。上述断电事故,致使公司生产状态中的设备全部瘫痪,部分设备、产品(半成品)因受损严重而报废等直接损失及工时损耗等间接损失,合计共 532.99 万元人民币。

2015 年 10 月 8 日,聚灿光电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要求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 532.99万元。该案案号为(2015)年园商初字第 03073 号。

2、2015 年 5 月 17 日,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松涛街拓宽改造工程施工时将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的 234 金芳线线路出线电缆破坏,引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所属旺岗变压站线路保护动作,开关跳闸。经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抢修,于当日 15 时 10 分左右恢复供电。上述断电事故,致使公司生产状态中的设备全部瘫痪,部分设备、产品(半成品)因受损严重而报废等直接损失及工时损耗等间接损失,合计共 530.42 万元人民币。 该案案号为(2015)年园商初字第 03074 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上述案件。

2015年7月31日公布的招股书,聚灿光电披露了4起公司诉讼:

1、2014年9月6日,上海坤杰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聚灿光电支付设备尾款47.25万元。

2、2015年4月14日,聚灿光电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深圳市天晟光电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8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但在2015年5月29日,天晟光电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反诉,要求聚灿光电赔偿20万元。

3、2015年5月25日,聚灿光电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被告常州市腾辉电子有限公司及交易担保人孙利支付所欠货款12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4、2014年7月1日,聚灿光电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被告台州松鹏照明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此外,据《大众证券报》报道,“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聚灿光电在两版招股书中均未披露,但晚于聚灿光电预披露招股书的苏州德龙激光却披露了纠纷详情。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及被告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