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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治理:平台与政府各该做什么(3)

2017-09-19 12:28:07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微信平台的私法责任,不能设定过高的“应知”要求。但是对于用户举报的问题,如果属于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通知”,而微信平台没有处理,其承担私法责任也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就公法责任而言,由于属于刚性要求,微信平台难以回避。政府监管理论上也应将平台的公法责任作为重点。

  实践中的微商监管

防范过度商业化对社交生态的冲击,既是微信自身的捍卫的底线,也是微商避免用户取消关注乃至“拉黑”的红线。此外,尽管目前的合规要求尚不太明确,微商在发展中仍面临不少法律风险点。其中,最有代表性的问题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代购的名义规避海关和税收监管。违规大额、大量代购可能带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一旦形成具有广泛影响的公共事件,必然会给微信平台带来严重风险。第二,假冒伪劣。2015年曝光的“毒面膜”事件在线上线下引发广泛热议。如何保障交易的商品质量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开始进入监管部门的视野。第三,传销。在一些化妆品的微商营销中,也存在着不少类似传销的运作方式 。

应该说,目前的监管是薄弱甚至无力的。其原因也与微商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微商规模小,而且交易信息与社交信息混同在一起, 给监管部门发现违规交易带来了很大困难。即便发现了违规交易,监管部门也要面临管辖权不清、取证不便等新的难题。平台之外的监管部门,离开平台的协作和配合很难渗透进微商这一私密性较高的电商环境中执法。

  如何完善微商平台责任和政府监管

  平台责任的基础和边界

平台对于利用平台提供服务的活动显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微信要对平台上的所有问题负责任。因此,有必要在理清微信平台责任的基础上,再去讨论设定平台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

平台对于其用户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间接侵权、对第三人侵权的责任),认定起来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这一点对于考虑平台的公法责任也基本适用。

第一,过错程度。平台过错的识别依据主要是平台的注意义务。根据义务的规范来源,注意义务可以分为公法上的义务和私法上的义务。二者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在不触犯公法义务的前提下,单纯违反私法义务如缔约过失、违约等仅构成民事违法,不宜成为承担公法责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