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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治理:平台与政府各该做什么

2017-09-19 12:28:07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微商等新型电商的发展。针对微商发展中的问题,平台和政府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合理确定政府监管原则、科学界定平台责任。协同而非对峙才是治理的方向。

●平台责任并不仅仅是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而是整个电商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抓手,是平台治理思维中的关键环节。政府监管需要抓住平台责任这个切入点,平台责任设定清楚了,政府监管的重点和边界也就划定清楚了。

●监管本身也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增加市场交易的运营成本、合规成本,存在管制俘获和权力滥用的风险等等。如何实现有效监管、审慎监管、轻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平衡,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对于微商监管尤显重要。

近年来,依托于数以亿计的微信用户,微商得以迅猛发展,给网络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国家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的背景下,如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把握电商平台治理的方向,微商治理的问题值得探讨。

  微信电商特点:社交关系资源转为商脉资源

目前关于微商的内涵与外延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定位的精确性、分析的针对性和当前的代表性来看,以微信为平台的电商更能反映微商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电商模式的价值和特征。实现社交关系资源向商脉资源的转化,是微商运营的关键,也是微商与一般移动电商的本质区别。

就具体商业模式而言,C2C、B2C、O2O都可以适用于微商运营。C2C模式主要发挥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发布平台功能;B2C模式主要利用了微信公众号的交互功能;O2O则进一步实现了微信公众号与商家线下业务的结合。

在网民投入更多时间精力进行刷微博、刷微信等社交活动的背景下,相对于一般电子商务的陌生人经济模式,微商将触角伸入社交网络,具有更明显的优势:

以微信为端口,处于不同空间的各类用户的大量时间可以被挖掘和利用,有大量潜在的需求可以被激发;相对于微博,微信“好友”属于一种强关系,更加符合熟人经济的适用场景;在监管不太明晰的情况下,微商在合规成本上也比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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