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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新规鼓励信用代押金 鼓励“一城租多城还”(3)

2017-08-09 09:11:52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两大追问

追问1 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基于什么考虑?

交通运输部表示,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追问2 分时租赁车辆是否实行总量调控?

交通运输部门表示,要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与本地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专家解读

各地应重视建设停车场设施

城市交通专家徐康明表示,分时租赁汽车这种新型服务模式适合于各种规模的城市,但目前制约分时租赁汽车发展的原因之一是适合开展分时租赁汽车业务的停车场设施还不足,有些地方虽然有停车设施但不大适合开展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业务。从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角度出发,各地政府应该重视开展分时租赁汽车业务所需要的停车场设施规划与建设。

分时租赁汽车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丰富城市客运体系,为市民提供一种新的出行模式选择。分时租赁汽车属于个性机动化出行方式,因此其发展规模必须适度。此外,分时租赁汽车与其他集约化的公共交通方式形成良性组合,才能有助于减少私人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以及提升整体客运体系的便捷性和效率。

-企业回应

首汽Gofun出行:积极探索信用代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