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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新规鼓励信用代押金 鼓励“一城租多城还”

2017-08-09 09:11:52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昨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分时租赁新业态发展。各地应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租赁车辆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并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要求各汽车租赁企业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身份不明将无法租赁车辆。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等。

焦点1 鼓励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6月1日至14日,交通运输部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正式版指导意见落地,并更名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调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

指导意见将小微型客车租赁定义为在约定时间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将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其中,也包括市民熟知的分时租赁汽车,即俗称的“共享汽车”。

租赁车辆,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车辆是否安全、合规。指导意见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鼓励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同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加强对租赁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租赁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焦点2 拒绝身份查验无法租车

不仅对于租赁车辆,对于承租人,指导意见也指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