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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小黄车”被诉商标侵权 遭索赔300余万元(3)

2017-08-02 11:15:36    千龙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综上,作为一家大型公司,被告有能力也有义务注意到“小黄车”为原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执意在未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更名并且在软件和信息传送中多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合理的维权成本。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所刊发声明内容需经原告事先审核),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原告保留请求进一步追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之权利)。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