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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笋商贸城五百户商铺遭国企强行低价回购引质疑(3)

2017-07-05 15:13:29      参与评论()人

“我们商铺不远的一个小区,每平米房价已经是2万多了,他们给的补偿我们什么都买不了。”一位业主质疑说:为解决困局,却让我们低价把商铺卖给他们,我们的损失又该谁来负责?

强行回购封路暂缓办理工商手续遭质疑

回购价格低,业主自然不愿意卖,但不愿意卖的业主却遭遇到了另一种“待遇”。

“先是以修路的名义把路被封了,又到处张贴‘关闭市场、坚决回购、不经营、不招商’等等宣传标语,强行使商贸城陷入死城的局面。”一位业主说:我们是合法商户,但有关部门天天用高音喇叭绕着市场喊要关闭的口号、堆垃圾、拆门窗,逼迫我们无法经营。

记者在商贸城看到,整个商贸城已被拆除的狼藉不堪,四周都被围墙围了起来,不少商铺的门窗已经被打烂,到处贴着拆除等宣传标语。

一位业主提供的一份2016年9月7日,由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关于暂缓受理办理金笋项目地块相关工商登记事项的函》显示:我单位于2015年9月开始展开市场关停及物业回购工作…该函请求该局冻结监控、暂缓受理办理新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

同时,该函件还明确要求该局不再受理换发、变更2016年8月1日前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此外,该函还指出,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该园区同意方可办理。

一位了解此事的律师表示:金笋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未到期限后又陆续与业主签订《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但拒绝将商铺归还给业主,还采取砌墙堵路,赶走商户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业主拥有的物权和商铺的对外经营权。

上述律师说: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支配权,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设其存续期间,即只要所有权的标的不灭失或所有权人不使之灭失,则所有权永久存在。

《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66条还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承认私人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拥有所有权,并对私人所有权予以保护,对于充分保护人权,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来源: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