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世茂“违规”

2017-06-16 16:52:06      参与评论()人

  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世茂股份”,600823.SH)及其董事长许荣茂、董秘俞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7〕0026号)。值得注意的是,函件直指许荣茂、俞峰,称其在规范运作、公司在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违反同业竞争承诺

  在函件中,上交所明确指出,许荣茂、俞峰违反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背后则涉及世茂股份的一桩资产重组案。

  公告显示,在2009年,世茂股份通过定向增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发行数量为6.92亿股,发行价格为12.05元/股。本次发行为向 3 名特定对象合计发行 6.92亿股,其中:向世茂房地产(0813.HK)下属全资子公司世茂 BVI(商业)发行 5.58亿股,购买世茂 BVI(商业)持有的 9 家商业地产公司各 100%股权;向世茂房地产(0813.HK)间接全资子公司北京世茂发行 0.72亿股,购买北京世茂拥有的世茂大厦(原名“华平大厦”)资产;向世茂企业发行 0.62亿股,世茂企业以 7.50亿元现金认购,其现金来源为世茂房地产(0813.HK)下属间接全资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向世茂企业的增资现金。上述增资完成后世茂企业将成为世茂房地产(0813.HK)的直接控股子公司(见表1)。

  发行结束后,世茂 BVI(商业)持有公司 5.58亿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7.67%;北京世茂持有公司 0.72亿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6.15%;世茂企业持有公司 2.39亿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0.44%。上诉后3个定增对象的限售期都为36个月,自 2009 年 5 月 13 日开始计算,于 2012 年 5 月 13 日上市流通。

  表1:世茂定增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据悉,在世茂 BVI(商业)持有的商业地产公司股权中,包括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昆山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和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 9 家商业地产公司已于 2008 年 12 月 1日前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世茂股份已成为前述公司控股股东。

  与此同时,世茂股份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世茂置业”),以承接公司向北京世茂发行0.72亿股所购买的北京世茂大厦资产及对应的银行负债。

  彼时,为避免在世茂股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可能构成的同业竞争,世茂房地产(0813.HK)、许荣茂和世茂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三方签署的《不竞争协议》,并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方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不可忽视的是,许荣茂及其控制的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世茂房地产”)承诺:许荣茂、世茂房地产及其控制的其他所属公司将在中国境内主要从事住宅和酒店的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不再从事商业地产的投资、开发和经营。

  尽管此次资产重组是世茂股份针对其实际控制人许荣茂旗下控制的公司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将许荣茂旗下的在中国境内商业地产业务整合进入上市公司。但是在2013年-2014年,世茂房地产相继控股了深圳前海世茂金融中心项目、杭州世茂智慧之门项目、南昌世茂新城项目三个非酒店商业地产项目,世茂房地产作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述行为违背了实际控制人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虽然已经构成违规,但世茂股份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仍披露称实际控制人及时严格履行承诺,并未如实披露上述违背承诺情形。

  予以监管关注

  针对上述行为,上交所认为,世茂股份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情形,相关行为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许荣茂作为承诺方,违反其做出的承诺,相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尽勤勉之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而时任董事会秘书俞峰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也未尽勤勉之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函件中,上交所指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荣茂、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俞峰予以监管关注。

  不过,上交所也表示,经核实,深圳前海世茂金融中心项目、杭州世茂智慧之门项目、南昌世茂新城项目三个商业地产项目均要求受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世茂股份受客观条件限制在当时无法取得三个项目。且实际控制人为落实三个商业地产项目的后续承诺,已于2016年12月将三个项目的控制权转让至世茂股份,相关事项于2016年12月31日公告。因此,对世茂股份和上述有关责任人可酌情减轻处理。

  资料显示,许荣茂生于1950年6月,现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此外,许荣茂还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侨商联合会荣誉会长、世界华商联合促进会会长、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上海市侨商会会长、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荣誉会长等众多社会职务。

  俞峰,现年37岁,大专学历,现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历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第六届董事会秘书。

 严惩违规

  对世茂上述两位高管的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实际上,自2017年以来证监会继续保持对股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日渐严厉。与此同时,在政策层面上,针对市场热点,证监会也屡出重拳,频频发布新规,大力规范和整治市场乱象。数据显示,在2017年第一季度,沪深两市已有53家公司因涉违规被处罚,其中30家违规公司行为均涉及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主要分成虚假陈述和延迟披露两种类型。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告诉大家不正确的信息,或者有消息该披露不披露或迟披露,都是会构成违规的。”一位律师告诉《地产》记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可能存在重大误导;二是重大事项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遗漏;三是公司选择性披露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不可否认,由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及股民利益造成损害。一方面,不当信息披露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破坏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此外,信息披露违规常与内幕交易息息相关,许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会利用不正当的市场披露信息来进行内幕交易或股价操纵,对股市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上述律师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