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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专利案胜诉 原告中途撤诉未果并缺席庭审(2)

2017-06-09 15:32:4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5月15日,苏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苏05民初271号):“不准许原告顾泰来撤诉”,原因为“本案中永安公司辩称经比对被控侵权行为不能成立,且已举证表明相关起诉已对其实际运营造成重大影响而坚决不同意顾泰来撤诉,其态度和理由应予考量。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权益,同时也承担界定侵权行为,明晰行为边界的定纷止争之用。本案中尽管顾泰来提出需进一步搜集证据而撤诉,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据相同的专利权、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双方涉案实体争议仍然存在、诉讼影响未消。基于上述事由,本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审理此案,故针对顾泰来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据悉,顾泰来除了在苏州、南京两地就同一专利问题发起两次诉讼外,还向中纪委实名举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要求暂缓或暂停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

上述行为或已对永安行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今年5月,IPO过会的永安行因顾泰来专利纠纷主动暂缓IPO。这直接造成了永安行上市进程的延误。

原告缺席庭审永安行胜诉

庭审当天,顾泰来并没有如期“赴约”。因为本次专利诉讼可能触及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基石,该案曾被外界寄予了极大的关注。回想当初顾泰来对专利侵权一事表现出的胸有成竹,这个结果未免令人大感意外。

永安行公告显示,5月16日,苏州中级法院发出传票,要求双方于5月23日到场参加庭审。5月23日上午,苏州中院就该案进行开庭。顾泰来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永安行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关于侵权主张的相关技术比对证据缺乏,其本应负举证责任,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便如此,为了证实真相,以正视听,公司代理律师主动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在镇江就公司有桩公共自行车和无桩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取证,并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拍照和摄像,并由常州市公证处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公司的自行车租赁系统技术方案与顾泰来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