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游客出国游溺亡 途牛康辉旅行社均认为无过错拒绝担责(3)

2017-06-05 09:02:36      参与评论()人

法院还认为:在旅游合同中已经告知游客选择下水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夏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商家担责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途牛旅行、康辉旅行社赔偿原告丧葬费23267元;死亡赔偿金526920元;赔偿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9418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死者夏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比例低,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月2日,北京第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法院认为,在明确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对夏先生死亡负有过错的同时,酌情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夏先生的家属上诉主张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的责任比例畸低,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提示应提高消费前的维权意识保留证据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律师告诉法晚记者,本案中,夏某的意外溺亡,作为旅行社是负有责任的,因其无法证明已尽到了提醒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从本案来说,法院可能认为,夏某是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武绍智律师建议说,出国旅游时,一定要提高消费前的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要学会取证和尽可能地保留证据,如书面合同,视频、音频等,如果将来发生消费纠纷,就成为了有利证据。文/记者杨国华

责任编辑:王程央(EN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