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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农药管理密集立法 规范农药登记生产销售试验(2)

2017-05-15 14:47:2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网上经营应设实体店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设有实体店,并在互联网上醒目标注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号、住所及联系方式。在互联网上出现农药产品的,应当醒目标注其所对应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真实标签图案等信息。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根据《经营办法》,发生环保、安全等事故,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或是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不予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标签不得擅自粘贴涂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根据《标签办法》,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标签办法》明确,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发生安全事故暂停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