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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农药管理密集立法 规范农药登记生产销售试验

2017-05-15 14:47:2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中国的农药管理领域迎来巨大变革。继新的《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农业部紧锣密鼓地开始了为贯彻落实《条例》的五部规章征求意见。这五部配套规章分别为《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药危害安全撤销登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并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价。鼓励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

根据《登记办法》,天敌生物等自然界存在、风险可控、安全有效的农药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名录和备案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公布。

申请人提供的残留资料应当满足膳食风险评估的需要。农药首次在一个作物上登记时,可根据膳食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建议值。

《登记办法》要求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林、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

生产假药吊销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生产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技术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属实,应给予奖励。

根据《生产办法》,农药生产企业有八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生产假农药,或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