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徽省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包括港通医疗、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和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提出原告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而港通医疗仅是名医承包人,收到工程款之后应该交付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包括港通医疗等在内的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919.26万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4年8月,港通医疗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9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港通医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4年10月,港通医疗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01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截止招股书签署日,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