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时,游云庭就曾撰文建议硬件厂商应当在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和选择影视平台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如不要在点播界面中出现自己的图标;明确标示“所有作品来自于第三方平台”;在选择影视平台时,前期合作伙伴要选正规公司,并抽样审核合作伙伴网站片源的签约合同原件,为避免假合同,还可以向其签约方发征询函核实。同时,在合作协议中规定高额的版权违约责任并要求预缴一定金额的版权风险保证金。其指出,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要赚合作伙伴的钱,而是对其有所制约,引导其正规运营。
虽然此案件一审判决索尼不构成侵权,但通过服务器提供该动画片视频的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侵权。案件与案件并不尽相同,硬件厂商版权侵权的风险始终存在。
有类似案例在前,硬件厂商大多都已注意规避此类风险,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大多手机品牌的音乐下载,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是下载不了的。有手机行业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像华为、OPPO、vivo、小米这些品牌都注意了这方面的问题,金立这种情况大概是因为胆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