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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厂商都在注意版权风险 金立却被腾讯索赔1340万元(2)

2017-04-28 09:20:4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技术人员拿出涉案手机的同款手机,通过互联网播放、下载了歌手林忆莲的一首歌曲,该手机歌曲的音乐源URL地址自动链接到第三方合作公司的客户端。整个演示过程,原被告双方的技术人员均“坐镇”现场把关,并相互提出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金立公司认为,金立公司是手机的制造商,只提供硬件生产,涉案歌曲并不存在在手机的硬件上,而是在第三方的客户端。金立公司与专业的音乐合作商签有音乐订制协议,并根据合作协议播放指定歌曲,金立公司对涉案歌曲无权删除、修改、编辑、推荐,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同时,其代理人还提出,原告的音乐授权截至2016年10月3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授权期限,其诉讼地位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华中通讯答辩称,作为销售商,华中通讯对涉案手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负有审查义务;未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布禁售令,禁止涉案手机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华中通讯的销售行为并不违法,没有实施过损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应被牵连到本案的诉讼程序当中。

针对庭审焦点,双方展开激烈辩论。至下午6时,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大多手机厂商规避此风险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软件如果是金立或者其关联公司做的,那金立公司就要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风险。

如果这个软件不是金立开发的,那么,就应该根据他是否对此有注意义务,来决定金立公司是否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而金立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就要取决于其在个案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其经验,游云庭建议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凭用户的直观感受,是否会认为该App由金立提供;金立是否参与了侵权作品的上传、整理、分类行为;金立对音乐App中作品是否经过授权许可这一点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核。

事实上,早在2011年就有过类似硬件厂商被诉版权侵权的案例。

某动漫公司(下称“版权人”)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索尼公司及北京某网站的运营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版权人称,索尼在某型号液晶电视中集成了联网功能。消费者根据索尼提供的说明,在某网址注册电视机,然后在一家网站的页面中注册,就可通过电视机预装的操作界面,观看版权人创作的动画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