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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厂商都在注意版权风险 金立却被腾讯索赔1340万元

2017-04-28 09:20:4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硬件厂商都在注意版权风险

金立却被腾讯起诉侵权索赔1340万元

近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670首歌曲,未经授权,即可通过被告手机内置的音乐软件下载播放,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1340万元。

由于争议内容涉及互联网技术,经法庭允许,原被告双方均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庭审现场进行技术分析。

腾讯诉金立

为增加手机卖点侵犯版权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10月,原告在西安华中通讯广场(以下简称“华中通讯”),购买了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生产的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各两部,在公证处将上述手机上网后,通过其自带的“Amigo音乐”软件下载了大量原告取得授权的歌曲,共670首。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金立公司是上述手机的开发者、制造者和销售者,未经授权擅自通过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内置的“Amigo音乐”软件,利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企图通过涉案侵权内容的提供,来增加手机卖点、提高销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被告手机的销售量巨大,其侵权行为影响了版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金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停止生产、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华中通讯立即停止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金立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340万元。

金立称并非内容提供商

对于腾讯公司的说法,被告金立公司和华中通讯并不认可。金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金立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涉案手机仅提供相关歌曲的自动接入服务,并非相关歌曲的内容提供商,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证明这一情况,金立公司请其合作方的技术人员在庭审现场进行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