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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维权首案一审宣判:三星侵权成立需赔8000万(4)

2017-04-06 13:46:43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此外,该专利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那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华为终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即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所言,有几款产品不侵权,那么扣除这部分数据,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达到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及利润率,但它们均延迟或者拒绝提供,因此得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据此,近日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关键词:华为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