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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维权首案一审宣判:三星侵权成立需赔8000万(2)

2017-04-06 13:46:43      参与评论()人

在起诉前,华为公司进行了大量取证。该公司的代理人在电器公司购买了惠州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G9300(盖乐世S7)、型号为SM—G9350(盖乐世S7edge)等3款产品。此外,还在电讯公司购买了天津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J5008(盖乐世J5)的三星产品。同时,华为公司的代理人发现三星投资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上展示了包括SM—G9300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购买链接和渠道。

华为公司称,经过分析,该公司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5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权。

华为公司认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星投资公司、电讯公司、电器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为此,华为公司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连带赔偿8000万元,此外还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连带承担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三星不存在侵权,索赔8000万元无依据

据悉,面对巨额索赔,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非常重视,均从北京聘请了律师前来应诉。

关键词:华为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