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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文解读吴小晖案:以新还旧 与庞氏骗局相同(3)

2018-03-29 09:40:32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记者:一般集资诈骗案件都会造成集资参与人的重大损失,而本案尚未出现投保人实际损失的情况,请问阮教授,这种情形对犯罪评价是否有影响?

阮齐林:其实,安邦财险已经发生巨大风险。通过今天的庭审可知,案发时吴小晖个人及产业公司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天量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利用保费资金虚假注资、虚假投资、巧立名目划转保费等行为,已经掏空安邦财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数百万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所幸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巨大的兑付风险,紧急接管安邦集团,全力以赴阻止风险扩大。也就是说,本案尚未出现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完全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阻止吴小晖等人非法集资犯罪、接管安邦集团的结果,不应当因此而减轻吴小晖等人侵占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财产,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

记者:起诉指控吴小晖的两部分犯罪事实都是将金融机构的资金占为己有,但一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部分认定为职务犯罪。为什么法律上会对这两部分犯罪事实作出不同的评价?为什么不能认定为违法运用资金罪?

阮齐林:在犯罪手法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公诉人认定吴小晖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这种分别认定的标准是基于被非法占有资金的性质。

一般而言,投资人购买保险公司产品后,资金即由保险公司实际所有并控制管理,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占有应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违法运用资金罪。被非法占有的资金则全部来源于安邦合法的保费收入。

实际控制人为获取大量资金,而利用金融机构为工具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如本案中吴小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具有非法集资性质,被告人又将非法集资中的巨额资金非法转移占有,被非法占有的资金来源于安邦超发(非法集资)的投资型产品保费资金。在非法集资中,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非法集资款转移占有,是出于一个故意支配下的所实施的关联行为,即非法集资并非法占有集资款,不能分割,应当整体评价,因此这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是合理的

违法运用资金犯罪是有关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对所管理的资金的违法运用行为,该罪名不能够涵盖或不能够包括资金来源非法以及对资金的非法占有行为。本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销售保险产品具有非法集资性质,该非法集资行为不能够被违法运用资金罪所包括。也就是说,违法运用资金罪只能评价资金的用途违法,不能够或不足以评价资金来源非法的问题,即不能包含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评价。对于吴小晖非法集资行为,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才能准确评价其获取资金的非法性。另外,违法运用资金罪不能够涵盖对资金的非法占有行为,集资诈骗罪不仅能包含非法获取资金的行为,还包含对非法获取资金的非法占有,以及在非法占有基础上的支配、使用、处分。因此,只有集资诈骗罪才能完整评价吴小晖的非法集资以及对非法集资的资金的非法占有。如果认定违法运用资金罪,则漏掉了对其非法集资和非法占有资金行为的评价,没有完整评价其全部行为。 (原题为《吴小晖案的法理解读——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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