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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文解读吴小晖案:以新还旧 与庞氏骗局相同

2018-03-29 09:40:32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发文解读吴小晖案:以新还旧 与庞氏骗局相同

吴小晖案开庭审理

新华社上海3月28日电  题:吴小晖案的法理解读——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新华社记者陈菲、黄安琪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邦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作了要点摘录播报。记者采访了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请他根据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此前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布的该案有关情况,对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从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公布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看,您认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被告人这些行为的性质?这些行为具有什么样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阮齐林:被告人吴小晖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非法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金额达到七千二百余亿元,具有非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2)在社会上公开宣传,(3)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小晖控制的安邦财险虽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但是其远远超出保监会批复规模销售(超募),其超募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该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其超募部分数额惊人,高达七千二百余亿元,包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在上述非法集资过程中,第一,使用了欺骗的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费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七百七十余亿元。根据有关规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增资,而吴小晖暗中将超募的保费资金转为股东资金作为对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增资,违反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及公众虚构偿付能力。同时吴小晖操纵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修改利润、调整数据,对外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社会公众购买其投资型保险产品,导致超募规模急剧扩大。第二,非法占有巨额非法集资款(超募保费)。安邦财险对外以自身名义销售预定收益的投资型保险后,根据吴小晖的要求将超募保费部分隐匿至安邦集团或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脱离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实现了吴小晖个人或通过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有巨额保费资金的目的,并实际造成了652亿元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只能以新的保费收入还旧的保费缺口,如此循环往复,与“庞氏骗局”相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吴小晖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其中部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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