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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快存量置换(2)

2018-03-27 09:12:5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支持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

(一)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要充分体现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超越财力实际将上级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过多留用本级或下达下级,实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其偿债能力相匹配。

(二)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自收到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的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起,尽快提请完成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的法定审批程序,原则上于1个月之内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尽量提前下达。

(三)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的同时,鼓励各地区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规定,积极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结合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情况,合理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

(四)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引导各地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要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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