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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重磅新规:多防线抵御资本大鳄借道藏身于保险公司(2)

2018-03-08 09:31:5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不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如何防止非自有资金出资、自我循环注资?

通常而言,一个商业主体的现金流是在不断进出的,一笔资金在企业活动中流转,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什么时点上可以真正给它确定成自有资金是具有挑战性的,尤其现在各种通道大量存在的时候,又增加了许多变通的空间。从保监会此前的通报来看,个别保险公司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等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具体地说,《办法》首先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二是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但在一些关于资金的处理、财产权等方面,保监会等行政机构并没有进行处置财产权的权力。基于这类困境,保监会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曹晓英在发布会现场表示,在股东出资时,此前要求其承诺是自有资金,现在更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如果自有资金出现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后果,要允许监管机构对其股权进行处置。“这相当于监管机构形成了一种合议。”

在规则层面,保监会也在章程里面增加了条款,对股东的承诺出现了真实性违背时候,对其他股东之间形成不好的后果的话,章程里面就要约定,允许监管机构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一些惩罚性的,我们现在对于这种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许可,一旦撤销以后我们是按每股净资产价格和入股价之间哪个低,你就按照哪个价格退,你对整个财产损失要有清晰的了解。”曹晓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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