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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重磅新规:多防线抵御资本大鳄借道藏身于保险公司

2018-03-08 09:31:5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3月7日上午,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保监会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7月20日两次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在发布会现场表示,股权管理办法应该是保险制度监管中间非常基础性的制度,这两年保险行业发生的一些问题,与股权办法高度关联。

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此前划分的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和控股类股东的股权持有量划分标准进行了微调。在此之前,战略类股东持股超过15%,但不足30%;控制类股东持股超过30%以上。而《办法》则将“30%”的口径变更为“三分之一”。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在接受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时解释称,原来30%的表述是参照了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到了30%就有控制权。但在征求意见阶段有了不同的市场反应,从公司法角度上,所有的重大表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分之一是一个反向制约结点,它具有一票否决权了。保监会结合《公司法》和各方意见,最终将口径调整为三分之一。

总体来看,《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何肖锋表示,保监会花了两年时间对《办法》做了一个大修整,整体从原来37条调整到现在修改完善以后是94条,新修订的股权管理办法应该说把目前行业中间发生的一些问题都尽可能涵盖在这个里面了。

如何提高股东准入门槛?

保监会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门槛。

具体来看,新修订的《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与此同时,《办法》还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并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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