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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专属商业健康险管理试点办法出炉(2)

2018-02-28 09:31:59      参与评论()人

在业务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投保人身份进行验证,确保投保行为系医保个人账户持有人本人的真实意愿。投保人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在保险期间内要求退保的,退保金必须退回投保人本人的医保个人账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如因医保个人账户注销等原因造成无法退回至原账户的,保险公司可采取投保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其支付退保金。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提供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保单贷款服务。

不得强制同时购买其他商业险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误导公众,不得缩小保障范围,不得强制同时购买其他商业保险产品,不得变相违规开展价格竞争破坏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诋毁同业,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从事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发生销售人员违规的,应及时妥善处置并进行责任追究。

保险公司应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增值服务,鼓励为被保险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评估和咨询等服务,帮助被保险人提高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生率。保险公司应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保单查询服务与理赔信息查询服务,其中应包括互联网自助查询渠道。

保险公司应做好理赔服务,杜绝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并借助信息网络或通过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等方式,优化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应建立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理赔回访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并建立投诉处理台账,详细记录客户投诉内容及处理情况。

保险公司因业务管理不完善,导致投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产生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时,应向上海保监局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原承保客户的续保和后续服务工作。若客户选择转换保险公司,其他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接受其投保,并给予原合同约定的续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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