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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基因水稻海外申请上市,欧盟为何不是第一选择?

2018-01-29 09:18:19      参与评论()人

“华恢一号”相关产品在美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这无疑是我国转基因作物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的一次里程碑式成功。(中国转基因大米进入美国市场,美政府将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底气来自哪里?)

可是,为何“华恢一号”首选美国,而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应用成熟,制度同样完善的欧盟却不是第一选择?

“这和欧盟确定的与美国迥然相异的转基因作物安全审批制度不无关系。”27日,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教授刘旭霞对科技日报记者说。

而正是源于美国和欧盟的不同转基因监管政策,也导致两者之间转基因产业发展水平形成了巨大差异。

“预防原则”

需经安全评价和审批管理等数道“坎”

刘旭霞说,与美国相对宽松的转基因作物审批相比,欧盟认为转基因技术存在着潜在风险而采取过程管理模式,遵循“预防原则”,因此涉及转基因技术的全过程都要进行安全评价和严格的审批管理。

欧盟转基因安全监管中的“预防原则”,是基于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存在潜在风险的推定,然后采取的所有安全评估措施的目标是为了提前预防,而非限于风险或损害发生后的现实补救。

于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便针对转基因安全进行单独的立法管理,随着实践中法规不断地调整和修订,形成了如今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制度框架。在这个框架里主要是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转基因安全主管机构(MSCA)组成了联动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

“在欧盟,任何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的商业化都应经过安全评估和商业化批准。具体而言,向欧盟申请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的非实验性商业化审批,需要经过环境释放及投放市场的审批、越境转移审批和产品上市审批。”刘旭霞说。

这种过程管理模式下,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市场准入从食用、饲料、加工、进口和种植等不同用途做出了具体不同的规定,而且根据相关法规,申请人一次只能就一种用途进行申请,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进行单独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同时,欧盟还将转基因作物准入的风险评估和最终审批权限收归至欧盟层面,致使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进口加工以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申请等都要经过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层面两个层次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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