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内幕交易中牧股份,私募徐晗坤亏176.91万被罚60万元(4)

2018-01-26 09:13:2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徐晗坤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徐晗坤因履行工作职责全程参与中牧股份收购广西扬翔饲料板块业务部分股权事宜,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背景、具体内容及进展。

(二)“徐晗坤”证券账户操作情况

“徐晗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中牧股份”由徐晗坤本人通过手机和电脑委托下单。

(三)“徐晗坤”证券账户资金划转及交易情况

2015年6月11日12点46分02秒“徐晗坤”证券账户转入9,990,000元,该笔资金来源于广西扬翔实际控制人杨某亲属唐某于2015年6月11日11点58分39秒汇入的10,000,000元。该笔资金系杨某委托徐晗坤办理回购广西扬翔股权的部分诚意金,并由徐晗坤于2015年9月29日将该笔资金转给了交易对方。

“徐晗坤”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买入“中牧股份”93,700股,买入金额3,466,304元;2015年6月15日买入12,000股,买入金额458,520元;2015年7月6日全部卖出,合计卖出105,700股,卖出金额2,155,716元,亏损1,769,108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晗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徐晗坤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应为2015年6月18日中牧股份与广西扬翔签署保密协议时;第二,徐晗坤在2015年6月18日之前知悉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应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并且前提是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性;第三,当事人无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四,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存在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所提2015年6月18日是办结上述同意签署保密协议决定的日期,而不是相关信息的形成时间。2015年5月5日,张某昱按徐晗坤的要求,做了一份中牧股份和广西扬翔的合作方案并与双方进行了沟通,该方案已制定了较详细的并购步骤及股权收购比例。2015年6月4日,中牧股份与广西扬翔就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会谈交流,就合作意愿达成一致,决定启动后续工作并同意即刻启动保密协议的签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的规定,杨某系广西扬翔实际控制人,胡某毅系中牧股份董事长,二人均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人员,其二人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即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举重以明轻,刑事案件都可将动议、筹划之时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行政案件照此认定更无不当。因此,我会认定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16年6月4日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会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