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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明确两年内商品住房价格平均利润率6%~8%(2)

2017-12-19 17:33:15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基础)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参照《长沙建设造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限价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四项之和为基数的 5%计算。

(六)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限价商品住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四项之和为基数的 2%计算。

(七)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前四项之和的 50%。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法定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为合同工期加 24 个月。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本款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定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

指限价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以本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 1-4 项之和为基数。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利润率为 6-8%。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制定的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核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一)(二)(附表二)、限价商品住房成本构成及价格审核表(附表三)、单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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