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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聚焦六类年报问题,防突击调利润

2017-11-22 15:05:07      参与评论()人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其真实完整、客观公允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但部分上市公司出于各种目的,存在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的行为,导致企业财务报告无法真实、完整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场流量。

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

2017年第5期(总第35期)

深圳证监局 2017年11月20日

本期导读:为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证监会将加大对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行为的监管。在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开展之际,深圳证监局要求深圳辖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利用缺乏商业实质的资产出售、突击性债务重组等特定交易制造利润,通过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人为价值量调整等方式操纵利润的高风险事项,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其真实完整、客观公允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但部分上市公司出于各种目的,存在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的行为,导致企业财务报告无法真实、完整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场流量。针对上述情况,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以下行为或交易:

一、资产交易行为

会计事务所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用缺乏商业实质的资产变卖、处置等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如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剥离亏损资产或出售非经营性资产等交易,应关注该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了解其资产出售的目的及商业实质、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作价的合理性或依据、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交易运行的具体情况(如相关资产过户情况、款项回收情况及未收回款项的相关安排)、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等。

二、债务重组行为

会计事务所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用突击性债务重组等手段操纵利润的行为。如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存在债务重组情形的,应关注其决策程序、债务形成情况、未还款原因和重组时的实际状况、债务重组中债务结算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还款的具体安排、与债务重组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如上市公司将重组收益确认为利润的,应结合交易情况关注公司对业务实质的判断及会计处理依据。

关键词: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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