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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充实社保基金政策演变盘点:划转的10%国有股能不能卖(2)

2017-11-21 09:19:2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二是划转对象主要针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或一级子公司。一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二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三是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而此前山东在划转国有股权时,则是同时针对公司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一次性划转。例如,在所划转的部门管理企业453户中,其中有329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文化企业16户)。

三是划转比例统一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本次划转国有股权充足社保的基本目标,是为了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过,从2000年社保基金成立迄今,不仅未发生大规模的资金支取,且年均收益率约为8.8%,基金的保值增值成效较为显著。而此前山东则是将省属471户国有企业30%的国有资本(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省社会保障基金,力度更大,比例更高。

四是在承接主体方面视中央和地方特点而定。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这一点为地方两类公司的业务拓展打开了一扇窗。山东的特点,则是在地方层面率先成立省级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我国养老金运营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了全国社保理事会在社保投资领域内的垄断局面。

三,承接主体对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方式

《实施方案》规定,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主要作为财务投资者,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资本管理和收益管理。在持股管理方面,承接主体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在收益获取方面,主要收益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编注:关于划转的国资可不可以出售的问题,财政部在有关答问中提到,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禁售期义务。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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